毒品犯罪三個適用難題研究——以冉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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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司法實踐中,毒品犯罪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諸多爭議。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臺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紀要》),對人民法院審理毒品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取得了共識,并成為司法實務部門辦理毒品案件的主要依據(jù)之一,但《大連紀要》并非法律,能否作為判案的法律依據(jù)值得商榷。同時,該紀要對毒品犯罪中的定性、定量、既遂、未遂、累犯、毒品再犯等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是否恰當也存在爭議。因此筆者選取了“冉某某販

2、賣、運輸毒品案”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能為司法實務提供一點幫助。
  除了引言,本文共分六大部分,約一萬七千余字。
  第一部分,案情簡介。簡單介紹冉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的案件經過:劉某某在公安機關的安排下向冉某某聯(lián)系購買毒品,冉于當晚從重慶某區(qū)前往某縣,向劉販賣冰毒200克、麻古50顆。交易完畢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另從其身上查獲麻古8.15克。同時,冉某某因販賣毒品罪于案發(fā)前兩年被判過刑。
  第二部分,案件爭點。

3、本案圍繞“公安機關是否對冉某某進行犯意引誘”、“從冉某某身上查獲的麻古是否計入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對冉某某是否同時適用累犯、毒品再犯條款”三方面產生爭議。
  第三部分,分歧意見。爭議各方圍繞案件爭點闡述各自意見和理由。辯護人認為本案應當認定犯意引誘,從冉某某身上查獲毒品不應計入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不應同時適用累犯、毒品再犯條款。檢察院、法院認為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誘,從冉某某身上查獲的麻古應計入其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并同時適用累

4、犯、毒品再犯條款。
  第四部分,理論分析。這是本文的主體部分,針對“犯意引誘的界定及法律后果”、“查獲毒品是否計入販賣毒品數(shù)量”、“累犯、毒品再犯的刑法條款是否同時適用”這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剖析。
  第五部分,研究結論。通過運用上一部分的分析結論,認定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對冉某某的行為構成犯意引誘進而認定冉某某不構成犯罪;從冉某某身上查獲的麻古不應計入其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且不以犯罪論處;若冉某某有罪,對其僅適用累犯刑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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