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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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的交易管理,規(guī)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促進集體資產優(yōu)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和社會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qū))

2、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指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本辦法所稱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發(fā)包、出租、出讓、轉讓以及利用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開發(fā)等交易行為。集體資產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交易,統(tǒng)稱為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交易。原則上,集體資產需經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級以上地方政策性文件對集體—3—(一)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二)對集體經濟組織交易

3、申請進行審查;(三)監(jiān)督交易的進程及交易合同的簽定;(四)監(jiān)督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五)對集體資產交易的審查資料和合同歸檔備案。第七條交易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一)提供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二)統(tǒng)一發(fā)布集體資產交易信息;(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人資質;(四)組織開展公開交易;(五)保存管理集體資產交易文檔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第八條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和交易服務機構不對上交易平臺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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