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對國家主權的限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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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流動的財富。作為共享水資源的重要形態(tài),流域面積占陸地面積一半的國際河流,提供著全球60%的淡水,是世界上45%人口的家園。人類社會發(fā)展之初,由于對水的利用程度有限,因此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并不明顯。20世紀50年代后,隨著人口膨脹、工業(yè)化及城市化的發(fā)展,水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國在關注本國國內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的同時,對與其他國家共享水資源的關注不斷增加,進而從戰(zhàn)略上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大對共享水資源的開發(fā)力度,從而加劇了全球

2、范圍內的水危機。本文圍繞共享水資源利用中的主權原則問題展開討論,主要包括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對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國家主權原則的演變進行考察。通過對共享水資源中有關國家主權原則的三種較為典型的學說——“絕對領土主權論”、“絕對領土完整論”以及“對國家主權限制論”進行的梳理,闡明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對國家主權的限制原則已經成為國際法實踐。
   第二、三部分分別是從實質和程序性方面探討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對國家主權的限制。首先以

3、國際水法中兩大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文件——《赫爾辛基規(guī)則》和《國際水道法公約》為線索,提出“公平合理利用原則”和“不造成重大損害原則”構成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對國家主權的實質限制,在這二者的邏輯關系上,又應當以公平合理利用原則為前提,不造成重大損害原則作為對權利使用的限制。在共享水資源利用中對國家主權的程序性限制部分,以“事先通知義務”這一最為重要的程序性義務為視角,結合國際水法中的典型案例,證明其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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