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其舉證責任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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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但是制度卻不能同步的前提下,職務犯罪的種類和范圍在不斷擴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為了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變革中懲治腐敗犯罪分子的具體需要要規(guī)定的一個新的罪名。其自從于1997年進入我國刑法典后就成為刑法分則中最具爭議性的罪名。這個罪名中的舉證責任成了整個問題的焦點之一。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舉證責任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決定著一個案件的成敗。我國刑法395條將其偏向了“舉證責任倒置”,將

2、舉證責任轉移到犯罪嫌疑人一方,即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本文主要探究以下方面的內容:首先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兩種立法價值予以了明確介紹和評析,并提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設立的價值背離性。
  其次在舉證責任問題上,并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移”的情況,這兩種說法使這個本來就很不成熟的新罪名變得更加復雜,在防貪治污的過程中帶來更大的紕漏。本罪的舉證責任應該還是遵循“誰起訴,誰舉證”的經典原則,由具有控訴

3、職能的檢查機關來承擔,它不應該是我國證據規(guī)則適用的一個例外。這種立法規(guī)定有推定犯罪之嫌,而且與罪刑相適應相左,使得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更為不力,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三,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上,認為雖然設置該罪的初衷是善良的,但是這種善良與公正不應該建立在犧牲犯罪嫌疑人利益的基礎之上。這種初衷可能反而放縱了貪污賄賂犯罪的風靡,表面上對犯罪嫌疑人加重其證明責任的法律卻對這種犯罪沒有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另外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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