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校學位授予權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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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我國法制建設和高等教育的急劇發(fā)展,依法治校理念不斷深入高等教育各個領域,學生的維權意識和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渴求形成了越來越大的張力和沖突。近二十年來,關于高校授予學位引發(fā)的司法糾紛層出不窮,學位申請者的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犯,而高校的辦學自主權也無法得到落實和保障。三十年前制定的涉及高等教育和學位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以此建立起來集權模式下的學位管理體制,已無法適應現(xiàn)今的形勢和發(fā)展需要;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學位制度,需要有新的內涵定義和調整

2、。
  本文擬從行政法學、教育學和管理學角度對高校學位授予權進行剖析,在現(xiàn)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結合實體法、法學理論、教育學原理和實務管理,從高校學位授予權的來源入手,分析學位授予權的歷史發(fā)展——從大學專有權利到國家權力再到大學權利的進程,歸納其中學術權力讓渡和回歸的成因;在此基礎上,對高校學位授予權的本質內涵和法律性質進行分析,立足于我國學位實體法的規(guī)定和實務界的現(xiàn)狀,分析學位授予權的法律性質和淵源。從而將高校學位授予權進行權力解構

3、,其核心權力——學術評價權是教師享有的憲法和法律權利,是高校內生享有的學術權利;而對學術評價結果的確認——頒發(fā)學位證書權是高校通過辦學審批獲得的行政權力。高校一旦通過辦學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就獲得了授予相應學位的資格和權利。高校自主授予學位權力的確立,使得我國學位制度自然從國家學位制度過渡到學校學位制度。為落實高校學位授予自主權,必須先解決合法性問題,包括高校自主授予學位的權力、學校學位制度和高校授予學位細則的合法性問題,厘清學位授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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