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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分類號UDC密級單位代碼」D151論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劉耀東指導教師尹偉民、翟云嶺職稱副教授、教授學位授予單位大連海事大學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學科與專業(yè)民商法學論文完成日期2008年l月論文答辯日期2008年7月答辯委員會主席中文摘要摘要物權變動模式是一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民事立法,對于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進行法律調控的具體方式。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時代背景、經濟體制、法律文化傳統的差異形成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兩大物權變動模式。英美法系

2、國家在其法律傳統和實踐中則形成了契據移轉模式和登記移轉模式。物權變動模式的差異,歸根結底是如何運用物權變動模式不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安排,而且與市場交易的安全、效率等價值密切相關,從上世紀80年代,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在我國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學者們對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存有較大爭議。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新的物權變動模式,進行理論創(chuàng)新提出了物權意思主義和絕對物權行為理論。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關乎一國市場經濟之興衰,所以對其進行

3、理論上的研究探討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我國《物權法》是一部形式主義的立法,就物權變動模式原則上采取了形式主義,但就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地役權、動產抵押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例外地采取意思主義的變動模式。本文在論述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物權變動模式的基礎上結合學者的理論創(chuàng)新,認為我國物權立法應當采取統一的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債權形式主義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傳統,我國在經濟發(fā)展狀況、時代精神和立法傳統等方面與債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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