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價值與位階——基于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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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早在上世紀中期《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過程中,中國推進了普遍的人權價值。1997年10月27日我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批準的決定。而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但至今未批準。簽署意味著一個國家表示愿意逐漸接受這個公約;批準意味著一個國家已經接受公約的約束,承諾在國內實施,并逐步轉化為國內準則。從當前兩公約在中國的批準和實施狀況差異來看,對兩公約的接受程度

2、是不同的。那么,兩公約、以及其所代表的兩類人權在價值上是否存在位階或者優(yōu)先性?
  兩公約在序言部分,以完全一致的表述宣告了同樣的價值。平等價值,在于一切個人平等地享有公約中的權利,不得因種族、性別、膚色、宗教、社會出身、財產等原因作出區(qū)分;自由價值,在于公約的實施,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的實現(xiàn),最終是為了實現(xiàn)“自由人類”之“自由理想”;正義價值,在于兩公約不僅分類了正義的權利義務制度規(guī)則,并且提示了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權;尊嚴價值,

3、在于兩公約中的所有權利均源自于人固有的尊嚴。可以說,兩公約中的人權價值是確定的。
  平等、自由、正義、尊嚴的價值貫穿于兩公約的實體權利體系中。在具體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上,這些價值有著不同程度以及不同方式的表述。又因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是不同性質的人權,其實現(xiàn)方式以及實施途徑必然是不同的,因此兩公約采用了不同的實施機制。但這些都并不意味著公約本身有著位階之區(qū)分。但是,某一特定歷史時期,某些具體權利可能會呈現(xiàn)出優(yōu)先性。社會運行中的兩公約,

4、就某一時間截面上,這些價值之間有著位階之排序。
  兩公約分別以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相對應。西方社會自由主義傳統(tǒng)中發(fā)展起來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即第一代人權,與社會主義傳統(tǒng)的經濟權利與社會權利,即第二代人權,這種意識形態(tài)的對立伴隨著世界范圍的政治體制的對立與斗爭。兩個公約便是國際人權斗爭的最重要的兩面旗幟。西方自由主義傳統(tǒng)強調政治權利,西方國家不承認社會權利和經濟權利,他們認為這是國家義務,應當在政府的福利政策和制度中實現(xiàn)社會保障;

5、而社會主義國家認為生存權才是最重要的,強調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對人們生存和實現(xiàn)全面發(fā)展的重要性。中國處于社會主義陣營之中,這種意識形態(tài)問題影響著兩公約簽署、批準的進程。
  隨著人權的發(fā)展,一項具體權利范疇往往是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的混合與重疊。因此,當前的人權研究中,若是簡單以“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作為研究對象來討論人權的價值,似乎已經不合時宜。如果說人權法的效力等級次序是實然的位階,那么,人權的價值位階就是應然的位階。前者主要

6、以規(guī)范研究解決,而后者則應當或是形而上的以哲理建構,或是形而下的返回到社會中去發(fā)現(xiàn)。
  第一章整合了兩公約中的人權價值。在兩公約共同的序言部分,宣告了同樣的平等價值、自由價值、正義價值。兩公約構建了各自的權利體系,在這些不同的實體權利中,平等、自由、正義的價值在兩公約中有著不同的體現(xiàn)。
  第二章分析了兩公約的價值取向,并且討論了兩公約的位階。在理想主義的模式中,兩公約具有同等的價值,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是同等重要的;但現(xiàn)實

7、狀況卻是因為人權發(fā)展的歷史性,在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發(fā)展上存在著先后之序,不僅體現(xiàn)在國際范圍對兩公約的態(tài)度,還在于國內社會對于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的優(yōu)先性問題的考量。在世界主義的哲學中,人權是一個重要的命題。并且,權利問題一直伴隨著西方自然法理論的發(fā)展。從人權發(fā)展的歷史來看,三代人權理論代表這人權社會實踐的次序。傳統(tǒng)的對人權價值研究和討論通常置于“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的分類框架中。兩公約爭論的焦點圍繞著兩類人權的優(yōu)先性問題展開的人權價值位

8、階的爭論。兩公約在聯(lián)合國體系中被宣示為同樣的價值、同等的重要性。人權法的效力位階,存在于國際法之間、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國內法體系之中。從效力等級次序來看,兩公約應當是具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章從兩公約的歷史中挖掘人權價值位階爭論的原因。在聯(lián)合國的推動下,形成了國際人權憲章。但是,伴隨著世界范圍內意識形態(tài)的對立,從《世界人權宣言》到后來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國際人權憲章一直在激烈的爭議中形成

9、,最終提供了普遍的、廣泛認可的國際人權標準。由于兩類權利性質的不同,在權利的實現(xiàn)、公約的實施監(jiān)督機制是有所不同的。在程序機制上,兩公約的權利性質不同,決定了兩公約采用不同的執(zhí)行體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兩公約中存在等級,也并不意味著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的優(yōu)劣。中國曾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引導了普遍的人權,推進多元、寬容的人文文化。但1949年以后,因為冷戰(zhàn)、聯(lián)合國席位等國際關系問題,使得兩公約在中國的簽署批準問題變得十分復雜。
  第四章通

10、過社會調查,了解兩公約的社會認知狀況,并分別觀察兩公約以及憲法對人權觀念的影響。兩個公約具有許多共同權利事項,他們共同的序言中都宣示了自由、平等和尊嚴的價值追求;并且,法律救助權成為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最后實現(xiàn),盡管在此問題上的爭議較大。公約與憲法中亦存在許多共同權利事項。通過這些共同事項的關聯(lián)和比對,在此基礎上試圖建構其非整體性的、相對系統(tǒng)性的人權價值位階。但本研究并不在于構建一套人權價值評價指標,或是繪制出精細的人權價值位階圖譜。而是在

11、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兩個相對系統(tǒng)性的人權框架中,觀察公約對人權價值的影響程度,通過大眾人權觀念中的價值判斷與反饋,觀察兩公約的實效,分析兩公約與憲法在人權保障上的不足和可提升之處。
  第五章通過觀念史的考察,探析兩公約對中國人權價值的塑造。八十年代開始,國際人權法真正進入中國主流意識形態(tài)領域。冷戰(zhàn)期間,國際范圍意識形態(tài)對立在兩公約的使用上表現(xiàn)出了深刻的印記。九十年代以后,兩公約對于中國人權話語的塑造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在這期間

12、,人權是中美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兩公約扮演著重要的作用。但整體而言,兩公約最重要的價值并不在于人權斗爭。聯(lián)合國行動中都強調兩類權利具有同等的價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具有同等的地位和重要性。冷戰(zhàn)結束以后,意識形態(tài)問題出現(xiàn)了巨大的轉向,東西的意識形態(tài)對立轉化為南北的經濟發(fā)展差異。國際人權事務中的合作也越來越緊密。聯(lián)合國的作用得以重新的提升,人權普遍價值重新被強調,兩個公約同等重要性重新被強調。似乎在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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