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瑕疵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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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商事仲裁具有高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律適用靈活以及仲裁裁決執(zhí)行受《紐約公約》保障的優(yōu)勢,因而受到越來越多商事合同當事人的青睞,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主要方式之一。有效的仲裁協議是進行仲裁的基礎,但由于當事人對各國仲裁專業(yè)知識的欠缺或對仲裁協議重要性認識不足,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有瑕疵的仲裁協議。瑕疵仲裁協效力的認定直接關涉到當事人仲裁意愿的實現。國際公約和各國內法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規(guī)定各異,對仲裁友好程度不同,瑕疵仲裁

2、協議根據準據法的不同或裁決者傾向性的不同可能具有截然相反的效力。瑕疵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關鍵為所適用的法律和對瑕疵之處的合理解釋。本文主張適用支持仲裁有效性的法律并對瑕疵仲裁協議作補救性解釋,最大程度支持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尊重和保護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
   本文共分三部分,主要根據世界各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認定瑕疵仲裁協議效力所適用的法律和所作解釋展開分析。第一部分界定了瑕疵仲裁協議的概念、形式要件瑕疵和實質要件

3、瑕疵的具體表現;第二部分闡述了認定瑕疵仲裁協議效力的路徑。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應以尊重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愿為原則,根據有效性原則認定瑕疵仲裁協議的效力。對于形式要件效力的認定,《紐約公約》作為國際性的統(tǒng)一規(guī)則,應將其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的要求解釋為各締約國應當恪守的最高標準;當國內法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認定提供更有利的規(guī)定時,應根據《紐約公約》第7條第2款的規(guī)定,適用更優(yōu)惠的國內法。對于實質要件效力的認定,應以“仲裁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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