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平衡性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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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事權是指各級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財權是指各級層的政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所享有的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的權力”①。事權是財權劃分的基礎,財權是事權執(zhí)行的保障。事權和財權都有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劃分的必要性,直接影響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否能夠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權力、為社會提供公共產(chǎn)品,對憲政制度的實現(xiàn)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實現(xiàn)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平衡性需要堅持一定的原則

2、,包括稅收法定原則、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原則,并且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包括以法律手段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范圍,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稅收權力、財政立法權力、舉債權力等。雖然聯(lián)邦制和單一制國家在實現(xiàn)財權與事權平衡性時由于路徑依賴性而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具有異曲同工的效果。
  我國在此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包括事權劃分方面地方政府事權過多,中央政府事權過少,并且存在不少的重合模糊區(qū)域,同時中央財權集中,地方財權不足,并且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3、,需要我們在堅持稅收法定原則、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原則以及具有我國特色的因地制宜原則和循序漸漸原則的前提下,按照混合型的改革思路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從立法上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劃分、增加地方財權的稅收保障和非稅收保障、適當擴大地方政府的“財政立法權”、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央與地方事權協(xié)調(diào)機制等。
  該論文首先從事權和財權的概念和含義分析入手,從公共產(chǎn)品理論上分析了事權和財權劃分的必要性,并從憲政視角下分析了財權與事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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