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海洋爭端管轄權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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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引起廣泛關注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的十五項訴求中多項涉及到混合型海洋爭端,混合型海洋爭端的管轄權問題隨之成為爭論熱點,文章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全文共分五章。
  第1章主要闡述了混合型海洋爭端的界定和緣起。認為對混合型海洋爭端界定主要需討論“混合”和“爭端”的含義,得出混合型海洋爭端是:同時涉及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問題的爭端。各國間對島嶼主權取得方式的差異以及《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混合型海洋爭端的模糊處理造成了混合型海洋爭端的

2、緣起。
  第2章主要闡述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仲裁庭對混合型海洋爭端管轄權確立的標準,分別是“屬事管轄權”、“意思自治”標準和“重心檢驗”法。認為宜參照毛里求斯和英國的“查戈斯群島仲裁案”中仲裁庭所開創(chuàng)的“重心檢驗”法,剖析仲裁申請國訴求的本質內容來確定管轄權。
  第3章內容主要為《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第十五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對混合型海洋爭端管轄權問題產(chǎn)生的影響。第281條所規(guī)定的“爭端各方在爭端未得到解決時所適用的

3、程序”和第283條“交換意見的義務”構成爭端方將爭端提交到《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所要履行的“前置性程序”,但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法庭往往對上述兩條采取較為寬松的判定模式。第298條構成了適用第十五部分第二節(jié)的限制和任擇性例外,構成爭端被提交到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的“安全閥。被規(guī)定在第十六部分的第300條規(guī)定了“誠意和濫用權利”,有學者認為該條構成第十五部分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管轄權的例外,這種論斷在司法實踐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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