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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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p><p>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fā)展,“誠信危機”也滲透到了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嚴重危害了社會的正常發(fā)展。本文通過考察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歷史沿革,闡述誠實信用原則的特征,總結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適用的現狀,從中揭示出該原則在我國民法適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決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難題,提出了完善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適用建議和措施。 </p>

2、<p>  關鍵詞:民法 誠實信用原則 適用 完善 </p><p>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p><p>  “誠信”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中國古代典籍中就有相關端倪。商朝《商君書?靳令》以“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zhàn)”為“六虱”?!渡叹龝?弱民》:“三官生虱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敗”。[1]但并沒有上升到法律原則的高度

3、,僅是停留在倫理標準的層次?!罢\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術語,則是典型的舶來品。在古代德國,強制交易對方以 “Mit Treu und Glauben”(誠實信用)為哲辭立誓,起確保履行契約義務的作用,最終誠實信用的哲辭被轉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2] </p><p>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要講究信用,恪守諾言,作為規(guī)范形態(tài),有對外在行為的規(guī)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會為確保民事行為能夠被當事人以

4、善意真誠、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實施而確立規(guī)范;有對內在行為的規(guī)范,即要求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從內心能過認同其對外在行為的規(guī)范。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界定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諾言和法律規(guī)定,不僅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 </p><p>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沿革 </p><

5、p>  我們現在所講的誠實信用原則是近代繼受大陸法系的法文化傳統(tǒng),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學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時從日本民法典中借鑒過來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國民法典中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許多法律制度而創(chuàng)立的,故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實際上間接源自德國。 </p><p>  1.外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和適用 </p><p>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誠信”在

6、《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被大量使用。據統(tǒng)計,其在查士丁尼《法學階梯》中有38處,在《法典》中有117處,在《學說匯纂》中有462處。羅馬法規(guī)定,若當事人因契約發(fā)生糾紛,審判官可以不受契約的字面含義的約束,而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契約等進行解釋,并可以公平原則干預當事人約定的不公正。[3]羅馬法中所講的誠信包括三部分內容:客觀誠信、主觀誠信和裁判誠信,三種誠信是同時并存的。后世民法在對羅馬法的繼受過程中,各有所側重,以致造成了不同立法例的分歧

7、。[4]其中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原則規(guī)定下來的代表性法典有《法國民法典》(1804年)第1134條規(guī)定:“契約應依誠信方法履行”,《薩克森民法典》(1863年)第158條規(guī)定:“契約之履行,除依特約、法規(guī),應遵守誠信,依誠實人之所應為者為之。”該規(guī)定對后世各國民法的發(fā)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二十世紀初,現代經濟不斷發(fā)展,民事活動日益頻繁,誠實信用原則被引入法律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比如《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guī)定:“債務人須依誠實與信用

8、,并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guī)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p><p>  2.我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和適用 </p><p>  隨著新中國法律體系的發(fā)展,我國民事立法也采納了誠實信用原則。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p><p>  誠實信用原則雖未在《物

9、權法》中作為基本原則直接表述,但在法律條文中誠實信用原則確實有所體現?!段餀喾ā返?條規(guī)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睓嗬篂E用原則可以看作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因為權利行使的正當界限就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善意取得制度中也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或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時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

10、有權人不得追奪的法律制度。[5]”“善意”二字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逗贤ā吠瑯訉⒄\實信用原則貫徹始終。具體分為:《合同法》總則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修改、履行、解除等各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有君臨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法學家稱之為“帝王條款”并不為過。 </p><p>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特征 <

11、;/p><p>  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蔡章麟先生認為,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guī)范,非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法律原則,無以實現社會的妥當性與公平。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特征,各位學者有著不同的見解。徐國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三大特點。[6]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7]綜合各位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作為民事活動的根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乃至整個社

12、會的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道德與法律功能,其特征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p><p>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內涵與法律表象相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定社會的綜合社會條件所決定的關于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又“是一項以道德為內核而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規(guī)范”。 [8]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重要的道德觀念,由于被法律化,因而有了強制性效力,是任何人都不得以其協(xié)議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

13、規(guī)避的誠實信用原則獲得了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雙重功能。 </p><p>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具有抽象性、不確定性和開放性的法律規(guī)范。誠實信用原則被古今中外各方學者研究、辯論、闡釋、探討,但至今為止尚未形成各方公認的權威定義。然而,也正是其具有高度的彈性而被普遍適用,因其適用而擁有更豐富的內涵,因涵豐富而被更廣泛的適用,在不斷的遞進過程中,誠實信用原則獲得了強大的生命力。第三,誠實信用原則是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

14、相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主體主觀上誠實、守信、善意,通過內心提示、引導,使其客觀上作出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同時,行為人客觀上的正確、恰當的行為,正是誠實信用原則內化的主觀意識的外在表現。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為各種社會活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與標準。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對司法的監(jiān)督功能。徐國棟先生認為“現代意義上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授予法官以相當大的衡平立法權”。 [9]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

15、權的授予,立法機關也意識到了法律很難包容諸多難以預料的情況,于是把補充和發(fā)展法律的部分權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法官,也就是承認了司法活動的創(chuàng)造性和能動性。 </p><p>  四、我國民法對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中存在的不足 </p><p>  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它要求當事人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民事活動是遵守基本的交易道德

16、。但是民事活動中頻繁出現誠信危機,誠實信用缺失現象嚴重,民事守法中誠實信用原則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首先,誠實信用在經濟領域破壞嚴重。企業(yè)的經濟欺詐、欺騙、騙取進出口退稅等違法現象相當普遍;假冒偽劣產品充斥著市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騙等行為屢禁不止。阜陽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蘇丹紅心鴨蛋等社會信用缺失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良性發(fā)展,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著誠信缺失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司法

17、實踐中對法人主體資格確認的混亂和執(zhí)行難等問題。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中也存在著誠信缺失的現象。比如,因貪圖個人利益而惡意訴訟,任意捏造事實,出示和制造偽證等等。以上種種情況都嚴重地損害了社會相關個人和集體的利益,損害了社會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誠實信用。 </p><p>  誠實信用原則這樣一個經歷多年考驗和幾經風雨磨洗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國家瑰寶,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卻遭到諸多的不如意,而造成現在的“誠信危機”。雖然誠

18、實信用原則在法學界被推崇至“帝王條款”的地位,但在我國民事立法中,這一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既沒有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民法典》統(tǒng)領民事立法,在民事單行法律中,誠實信用原則也未得到應有的體現?!睹穹ㄍ▌t》雖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guī)定,但其后具體條文中對其的強調有限,這使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有些蒼白。而單行法中,作為民事領域調整有形財產支配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的《物權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十分有限,在具體條文中也只能勉強從公示公信、

19、善意取得等中閃現微光,使之雖被尊為基本原則,實際上不過是處于夾縫中的具體規(guī)則的尷尬境地。特別是我國誠實信用專門法律制度的尚未建立,致使我國覆蓋全民全社會的誠信法律體系構建長期處于殘缺狀態(tài)。誠實信用專門法律制度,是國家對經濟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信用檔案管理、信用狀況監(jiān)督及對非誠信行為處罰和重大誠信行為獎勵等的法律、法規(guī)的總和。沒有國家法律高屋建瓴的統(tǒng)一指導,沒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核心理念的專門誠信法律制度的出臺,</p>&l

20、t;p>  五、完善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適用的建議和措施 </p><p>  1.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工作 </p><p>  第一,頒行民法典,確立保障社會誠實信用的民事基本法。目前,我國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場律體系來規(guī)范經濟主體的運行,而民法典對于保障社會信用有著強有力的支撐作用。雖然,我國早在1986年就頒布了民法通則,但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很多條款和規(guī)則已經和市場經濟的發(fā)

21、展不相符了。只有在此基礎上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約束各種經濟行為,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過渡,在立法中明確判例的地位。第二,制定信用法律,建立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但是我國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后,民商法需要調整信用問題,將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納入法律的框架中來。第三,在國家宏觀調控法和商事法律制度中加強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的規(guī)定。從法律角度講,信用的一個最基本問題,就是市場主體必須誠實無

22、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抓緊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加強對不誠信行為的信息披露機制的建設,讓其受到“紫外線”的考驗。 </p><p>  2.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執(zhí)法力度 </p><p>  加大誠實信用原則的執(zhí)法力度增強懲罰程度。要大大抬高造假者的成本,使得造假行為得不償失。信賞必罰,信方可立,就是要讓誠實守信的人得到應有的利益,讓不守信用的人付出該付的

23、成本。當前最重要的是設立失信懲罰機制,加大企業(yè)或個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為趨向守信,讓守信成為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通行證。增加不守信的懲罰成本,加大對不守信行為的威懾力。 </p><p>  3.加強誠信教育,培養(yǎng)和堅固人們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意識 </p><p>  人們的誠實信用觀念和意識對于進一步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帝王條款”地位十分重要。要通過擴大宣傳力度,加大對違反對誠實

24、信用原則行為的打擊力度,從“德治” 和“法治”的層面雙管齊下,讓道德形成內在的自律力量,讓法治開成外在的約束力量。只有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個人無信不立、企業(yè)無信不旺、政府無信不威、社會無信不穩(wěn)、國家無信不強”的觀念,營造濃厚的誠實守信的氛圍,進一步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帝王條款”地位才會有強大的社會基礎。其一,加強個人的道德教育,重視誠信文化建設。從思想上讓人們接受誠信以達到內心確信,讓人們知曉誠信不僅是一種道德標準,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違

25、背它受到的將不僅僅是道德的譴責,更會是法律的制裁,成本是巨大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二,加強企業(yè)法人誠實信用教育,要從法律的角度和經濟利益的角度去教育企業(yè)法人,培養(yǎng)他們樹立起“誠信是金”,誠信就是發(fā)展硬道理的經營理念。誠信就是市場主體的無形資產,信譽則是企業(yè)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 </p><p><b>  結論 </b></p><p>  誠實信用原則蘊含著古老的道德

26、倫理,在當今社會,又迫切需要其應對新的形勢變化,如何使誠信這株枝繁葉茂的老樹在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土壤中生發(fā)新芽,是本文探析的實質。我國的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推動著社會形勢著巨大的變革,但也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提出了新的課題。面對飛速發(fā)展的經濟、復雜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多的經濟糾紛、層出不窮的各種信任危機,對誠實信用切合實際的客觀評價,才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獲得發(fā)展并發(fā)揮作用的前提。因為“任何最優(yōu)方案都只能獲得廉價的、理論意義上的喝彩而為現實所拒

27、斥。次優(yōu)的但現實的方案才具有真正的價值。”[10]誠信作為個人的立身之本,國家的安邦之基,無論從制度層面還是從道德層面上來說,構建現代誠信都是一項長期而系統(tǒng)的工程,但我們應該看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構建誠實信用社會就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國的偉大構想下,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應當得到其應有的地位,并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項法律準則尋求其在社會生活中的法治化路徑,發(fā)揮其本身的巨大價值與重要作用,以

28、更好地為經濟建設、依法治國服務。 </p><p><b>  參考文獻: </b></p><p>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75 . </p><p>  [2]蔡章麟.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M].臺灣:臺北出版社,1976:415 . </p>

29、;<p>  [3]李輝.論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J].行政論壇,2002:43. </p><p>  [4]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1-52. </p><p>  [5]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361. </p><p>  [6]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

30、[J].法學研究,1989:4,55 . </p><p>  [7]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J].法學研究,1994年2,22. </p><p>  [8]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 . </p><p>  [9]徐國棟.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J].法學研究,1989: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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