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舉債的清償責任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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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夫妻一方舉債的清償責任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p><p>  摘 要 隨著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糾紛大量增多,立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還是保護非舉債人利益方面難以平衡,最終偏袒債權人,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眾多爭議,亟待規(guī)范。 </p><p>  關鍵詞 夫妻 非舉債方 舉證責任 清償責任 </p><p>  作者簡介:戴大華,貴州工程應用技

2、術學院,副教授;孫小媛,貴州工程應用技術學院,講師。 </p><p>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10-062-02 </p><p>  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大幅度增多,其中涉及到夫妻雙方與第三人債權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也隨之上升。特別是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舉債,當第三人即債權人主張權力時,該債務的清償責任是夫妻共同

3、債務還是舉債一方的債務,其核心問題是對夫妻非舉債方利益的保護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兩者均衡問題,各地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最高院的答復,也出現一系列問題。 </p><p>  一、相關立法偏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導致夫妻非舉債一方利益保護失衡 </p><p>  1.夫妻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過重。立法中,既要防止夫妻惡意串通舉債,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要防止夫妻一方

4、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舉債,侵害夫妻非舉債方的合法權益。但是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偏袒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中規(guī)定,在離婚案件中,若不涉及他人,舉債方對債務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負舉證責任,否則,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若債權人直接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對于確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

5、《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進行認定,“若非舉債方舉證證明該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為舉債方個人債務”這就增加了夫妻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若拿不出證據,即成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不利的后果。 </p><p>  2.債務事實認定難度較大。筆者調查發(fā)現,此類案件多數為夫妻感情出現破裂,如雙方分居、正在離婚訴訟,一方惡意串通第三人舉債,由第三人告至法院,非舉債方大多數是在被告上法院后才知道另一方舉債的情況,甚至第三

6、人多為舉債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好友,還有可能是姘頭。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舉債方對債務進行自認,非舉債方無法舉證證明該債務用家庭生活,法庭對其真實性很難查清,一些地方法院就機械的運用該答復,造成非舉債方敗訴,結果是非舉債方不服一審二審到再審,還有的進行上訪,也得不到公正的結果,導致非舉債方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p><p>  3.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存在沖突?!痘橐龇ā返谒氖粭l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

7、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在前者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為該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者中則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所發(fā)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推出,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若出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根據該解釋第24條,就應當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結果與第41條的規(guī)定相矛盾,也導致司法審判中出現混亂。 </p><p>  二、健全我國夫妻一方舉債的清償責任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立法 </p>

8、<p>  1.重構夫妻債務法律體系。由于離婚債務糾紛日益增多,現行的《婚姻法》等法律即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債務問題非常零散、不成體系。針對這一問題,可對夫妻債務方面法律進行重新構建形成體系,并分成幾部分,如總則、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賠償規(guī)則等,其中還可以對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采用個別列舉式規(guī)定,然后再加上原則性規(guī)定兜底,最大限度地明確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便于界定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分清責任。 </p>

9、<p>  2.重建夫妻一方舉債的舉證責任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男女雙方地位趨向平等,婚姻相關的立法也逐步由原先“夫妻一體主義”向現在的“夫妻別體主義”發(fā)展,這是一種有限度性的夫妻人格獨立,為適應這種趨勢,建議對夫妻一方舉債的舉證責任進行構建,首先,根據事實和法律,可以直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或者共同債務。其次,針對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還無法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的,或者事實難以認定清楚的,將該債務認定為

10、舉債方的個人債務。如果僅僅依據這兩條責任的分配方法,極有可能導致夫妻惡意串通舉債,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筆者隨后將有一個系統的制度構建來避免這一現象的出現。在第一步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二步中,由舉債方負舉證責任,因為不管是舉債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舉債還是舉債人與其配偶惡意舉債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核心人物為夫妻舉債方,對債務的來龍去脈非常熟悉,為惡意舉債的一方,因此,由其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非常合適。

11、 </p><p>  3.明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主要是規(guī)定哪些日常家庭事務由夫妻一方的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行為,即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目前,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就反映出我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初級形態(tài),現在需要采用列舉式對其范圍進一步明確,再加上原則性規(guī)定作為兜底。筆者的建議肯定會引來一些人的質疑,認為這樣會增加社會交易成本,同時也會增加夫妻的不信任感,影響家庭和諧。推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確

12、實會產生這方面的負面效應,但比起因為債務問題引起的糾紛則可以忽略不計,并且可以捋順夫妻財產方面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有利于社會的和諧。 </p><p>  4.構建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立法。夫妻分居特別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很多是夫妻感情已頻臨破裂的臨界點,說明兩人已事實上不在一起生活,在夫妻關系和財產關系上均日趨減弱,聯系溝通困難,在這期間如果規(guī)定雙方還享有日常事務代理權,讓非舉債方承擔夫妻連帶債務,法律就有失公正

13、了。此時應構建分居登記制度,雙方均喪失日常家事代理權,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但是把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籠統地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有失公允。如由于丈夫有外遇導致雙方分居,女方無過錯,且女方無經濟來源,在家照看小孩,被迫借債供小孩上學、看病,此種債務若定為女方的個人債務,則有失公平。對于這種債務應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納入夫妻共同債務范疇。在夫妻分居期間,第三人借錢給夫妻任何一方,均應審查其夫妻分居公示情況,查清其借款用途,最好是寫

14、入借款合同里。 </p><p>  5.構建大額借債夫妻共同簽字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中代理的債務數額一般較小,但是,涉及到一方在外從事承包經營等經濟活動,往往債務數額較大,但仍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也是夫妻舉債方與第三人勾結惡意舉債再通過法庭上的自認,達到侵害非舉債方合法利益的目的。為有效遏制這一現象,建議構建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進行大額借債的,實行夫妻共同在借款單上簽字的制度。面對大額借款,第三人應具有審慎查驗的義

15、務。夫妻共同簽字,代表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為夫妻共同義務。 如果未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視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但是,對于大額如何確定問題,建議各地法院根據本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以案件指導意見方式進行確定。 </p><p>  我國應盡快地從立法的角度構建系統的、科學合理的夫妻債務制度,為社會和諧添磚加瓦。 </p><p><b>  參考文獻: </b></p&

16、gt;<p>  [1]李洪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清償規(guī)則之解構.政法論叢.2015(2). </p><p>  [2]夏吟蘭.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之檢討.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1). </p><p>  [3]姜大偉.我國夫妻分居期間所生債務歸屬認定規(guī)則論.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1).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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