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被開發(fā)商青睞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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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土地將會公開轉讓地下土地將會公開轉讓開發(fā)商又有了開發(fā)商又有了“新蛋糕新蛋糕”來源:中國房地產報@20060817拿地區(qū)域,可以由“地上”轉為“地下”,這對于開發(fā)商來說是個值得興奮的消息。近日,南京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南京湖南路地下商業(yè)街、金陵中學東側地下,兩個地塊正在公開掛牌轉讓。三維城市的地下價值三維城市的地下價值“南京市湖南路的地下土地,早就已經有人介入了?!?月3日深夜,中國地下工程與地下空間學會常務理事、秘書長陳志龍教授在看

2、到采訪郵件后撥通了記者電話,“深圳的時尚集團很早前就找過我,表達出想獲得此地的意向,他們很擅長做地下空間的開發(fā),這說明了地下空間很有市場”。而且記者在采訪中也得知,開發(fā)商青睞地下土地已不是秘密:深圳已經有很多開發(fā)商意識到了地下空間資源的投資機會,正在搶占地下空間的開發(fā)資源,香港也有一些有前瞻性的開發(fā)商已經進入深圳市場。針對地下空間土地掛牌交易的現狀,同濟大學地下空間研究中心副主任束昱教授指出,對于房地產開發(fā)商來說,現在是投資地下空間資源

3、最有利的時機。因為,目前國內的地下空間開發(fā)不算容積率,也不收地下空間開發(fā)的費用,開發(fā)商應該看到這方面的投資機會。地下空間的產權究竟歸誰所有?姚克楓律師做出了解釋。產權有兩個概念:一個是所有權,一個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針對我們國家,所有涉及土地的所有權都歸國有(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根據《憲法》第10條,明確可以看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多數國家包括我國對于土地的所有權都是“上達天宇、下及地心”,那么地下

4、空間的所有權當然歸國家。通常我們理解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是土地之上的使用權轉讓(狹義理解),地下空間的使用權可否轉讓是我國的立法空白,那么地下空間的產權也只能是國家所有?!敖ㄖ^(qū)分所有權”分“所有權”與“共有權”,所有權歸建筑物的所有人,不管空間如何不同,在該建筑內的空間使用權都要歸該所有人?!耙驗閷Φ叵驴臻g權的概念沒有統(tǒng)一的界定,如果地下空間權指的是所有權,那么只能是不動產所有權,如果我們把地下空間權界定成使用權,那么就是不動產用益物

5、權。在國家、開發(fā)商、物業(yè)的權利與責任的分配上,國家不僅是土地地上、地下所有權者也同時應當是地上、地下使用權轉讓、轉移、限定等商業(yè)行為的監(jiān)督者,開發(fā)商的權利就是依法取得地上權(土地使用權,有深度限制)或者地下權(地下空間使用權),并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從事與該使用權相關的商業(yè)活動。物業(yè)公司應當承擔相關服務責任,提供安全措施等?!币藯髡f。對于出售或拍賣地下空間,所得利益歸屬,姚克楓認為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比照地上土地使用權:國家出售或者拍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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