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概論案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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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經濟法概論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兩年后,發(fā)起人甲私自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賣給別人,其他董事得知也予以認可,公司由職工推選出的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的乙通過證券交易所將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500股賣出。經董事會決定,為彌補虧損,擴大生產規(guī)模,該公司在股市上購得本公司股票100萬股。請問以上有哪些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1.(1)發(fā)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份;(3

2、)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某公司欲設立一經紀類證券公司,擬投入注冊資本人民幣3800萬元,主要管理人員和業(yè)務人員都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該證券公司擬從事經營證券經紀業(yè)務、自營業(yè)務、承銷業(yè)務等,特聘一名精通證券業(yè)務的法院審判人員兼任公司經理,并聘一位五年前因違紀行為而被撤銷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公司監(jiān)事,同時允許公司的經理以下業(yè)務人員可以在其他證券公司兼職。問:以上設立證券公司行為中有哪些違反《證券法》規(guī)定。2.(1)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

3、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而本案只擬注入3800萬元;(2)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yè)務,自營業(yè)務、承銷業(yè)務及未經批準的其他業(yè)務則不允許從事;(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禁止在證券公司兼職;(4)證券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業(yè)務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3.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變更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現在情況如下:發(fā)起人只有現公司的全部現有股東4人;新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新公司設股份100萬股,擬對

4、外募集70萬元。以上情況中哪些不符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3.(1)股東僅有四人,不足5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股東人數要求;(2)注冊資本只有89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3)發(fā)起人僅以原公司資產作為出資尚不足繳納其應認購股的全部股款。4.2003年,某市譚某從該市孔雀大廈,以1000元購進紅日生活鍋爐廠生產的節(jié)能鍋爐一臺,11月底,該鍋爐發(fā)生爆炸,嚴重燙傷了譚某、其妻和女兒3人,3人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

5、藥費一萬兩千元,譚某向該市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要求生產廠家承擔由于鍋爐爆炸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鍋爐爆炸原因是鍋爐自身質量問題所致。問:譚某怎樣才能獲得賠償4.《產品質量法》第37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即譚某家三日可向紅日生活鍋爐廠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孔雀大廈要求賠償。由于本案中銷售者沒有過錯,孔雀大廈在承擔完對譚某三人賠償后,可以向紅日生活鍋爐廠追償。5.消費者李某

6、從某商場買回一臺電冰箱,使用三天后,壓縮機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場要求更換,商場售貨員聲稱,只能維修不能更換。但修理三次后,電冰箱仍不能正常使用,為此,李某花費了很多精力,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問:(1)該商場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2)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李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38.(1)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該商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①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②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③該商場

7、設立獎金有超過5000元的。(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規(guī)定,經營者有以上違反該法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9.王某、張某、陳某及吳某四個人擬共同設立一生產塑鋼窗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10萬元,王某、張某各出現金20萬元,陳某以其所有的房產作價40萬元,吳某以其塑鋼窗實用新型技術作價30萬元,王某、張某將現金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臨時帳戶,吳某將其實用新型

8、辦理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經全體出資人同意,陳某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東會議。四人擬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選張某為董事長,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簽字、蓋章,然后將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報送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審查。問:本案該公司的設立中有哪些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9.(1)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而本案中該公司注冊資本為llO萬元,吳某以其實用新型作價出資為30萬元,所占公司注冊資本超

9、過了20%的額度;(2)股東出資應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本案中陳某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3)首次股東會應由出資最多者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陳某出資最多,應由其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議;(4)公司章程應有所有股東的簽名,蓋章,本案中只有張某的簽名和蓋章。10.2004年4月,25歲的章某從新業(yè)商場買了五瓶“自高”啤酒,該啤酒為五鹿啤酒廠生產,在章某飲用時,兩瓶啤酒爆炸,飛起的酒瓶碎片將其擊傷3處,他當場血流如注,兩度休克。送往醫(yī)院救治,共花去

10、醫(yī)藥費5000多元。事發(fā)之后,經查,該爆炸是由于啤酒瓶不合格所致。章某父親欲找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問:(1)章某父親可以向誰請求賠償(2)如果章某父親找到“五鹿啤酒廠”,該廠提出賠償傷者1000元人民幣,章父不同意,該廠領導表示:如不同意,你愛去哪兒去哪兒。無奈,目不識丁的章父與廠家在廠家草擬的合同中簽了字,問:協(xié)議是否有效10.(1)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及《產品質量法》第37條的規(guī)定,章某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

11、賠償,因此章某可向新業(yè)商場或五鹿啤酒廠要求賠償;(2)該協(xié)議無效,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因產品有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章某住院僅醫(yī)藥費就花費5000多元,而廠家卻只答應賠償1000元,顯然是不公平的,廠家利用章父年老、沒有文化,欺詐、脅迫其簽字,該協(xié)議無效,另外,章父并未得到章某授權。11.甲、乙、丙三個國有企業(yè)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丁,該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14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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