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修訂版全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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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修訂版全文修訂版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

2、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第

3、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

4、核批準。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機關、單位執(zhí)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zhí)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

5、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

6、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guī)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第十六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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