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匯總表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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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宜興市教育局行政權力事項匯總表行使狀態(tài)序號權力類別小計常用權力三年以上未行使權力1行政許可6602行政處罰9453行政強制0004行政征收0005行政給付0006行政獎勵0007行政確認0008行政裁決0009行政征用00010其他220合計17125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備注項目子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

2、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399號)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

3、十七條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fā)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規(guī)】《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蘇教規(guī)[2010]1號)第六條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實行屬地審批,屬地管理。由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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