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后勤服務集團流動性資產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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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河海常校財務〔2017〕1號關于轉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單位:近日教育部財務司向部屬高校、直屬單位轉發(fā)了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印發(fā)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教財司便函〔2017〕14號),并要求參照執(zhí)行。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要求,校區(qū)決定對上述辦法予以轉發(fā),請參照執(zhí)行。附件:1.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河海大學常州

2、校區(qū)財務部2017年6月28日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部門文件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

3、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lián)(以下簡稱各單位)。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第二章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計劃和備案管理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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