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不能對抗第三人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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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總第101期)未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不能對抗第三人嗎???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質疑y??我國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法?新增加的這一規(guī)定包含了以下兩層基本含義:第一股權轉讓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對公司內可以產生法律效力因為它不存

2、在對其他股東有效對抗的法律依據(jù)第二股權轉讓未經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其實質是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十分明顯?公司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強調工商變更登記是股權變更產生對外效力的必要條件。學界普遍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未進行變更登記不發(fā)生對抗第三人法律效力的理由主要是:其一股權是一種準物權性質的權利股權是具有金錢價值意義的財產形態(tài)利益這種形態(tài)的財產在許多情況下比其他形態(tài)的財產更為重要甚至比不動產都重要為防止和減少可能的紛爭有必要實行與不動產轉

3、讓相類似的登記生效要件[1]。根據(jù)?公司法?及登記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需辦理的變更登記的性質應參照我國傳統(tǒng)的不動產物權登記要件主義來認識即變更行為非經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故不得對抗第三人。其二在法律上以登記獲得的權利通常都以登記形式轉移。專利權的轉讓以轉讓登記為要件商標權的轉讓以公告為要件股東的股權產生于公司的登記和成立其轉讓當以登記為要件并以此為對抗第三人的前提條件。其三公司登記是一種公示的方式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

4、冊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權證明形式易出現(xiàn)不規(guī)范的隨意行為不具有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因此股權轉讓應當經登記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有學者指出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宣示意義是公示性的是為了保護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是以公司的股東名冊登記為基礎的[2]。股權是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股東對股權的轉讓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其財產的處分方式。股權轉讓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行為具有明顯的私權特征產生的也只是私法上的后果。因此公司法

5、及其他相關法律都必須充分尊重股東對股權轉讓的自主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對以股票表現(xiàn)形式的股份轉讓(實質上是股權轉讓)所應當享有的充分的自由度得到了普遍的認同然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對其股權轉讓所應當享有的自主權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甚至存有種種誤解。其實無論是在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權在本質屬性上是一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股權的轉讓應當如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權轉讓一樣不受登記所限。當然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

6、有一定的人合性因素股權轉讓有可能導致股東關系結構的變化從而影響到公司發(fā)展的穩(wěn)定性。從這一點考慮可以對股東就其股權的轉讓進行必要的限制但這種限制只是公司內部股東關系穩(wěn)定所需不涉及公司外部的關系和第三人利益因此不需要工商登記程序予以制約只是依照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章程約定必要時經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同意即可。正是基于這一原因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

7、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筆者認為符合新?公司法?這一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就應當發(fā)生了法律效力。必須指出在?公司法?的這一規(guī)定中即便有這種限制也只是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時才需要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則是連這種限制也是不需要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股權具有財產性但是如果以這一財產的重要性作為股權轉讓必須

8、經變更登記而生效的理由則是十分值得商榷的。股權轉讓是否應當經登記而產生法律效力不能依該財產是否重要為標準來決定。財產是否重要因財產權的主體不同而不同也因財產的適用情況不同而不同。任何一種財產既有其內在的一般性價值量又有其外在的具體的實用價值量。在千變萬化的社會需求中我們很難界定哪一種財產比哪一種財產更重要而以此來說明登記對轉讓生效的必要性更是沒有科學依據(jù)和邏輯上的必然聯(lián)系。有學者認為股權的轉讓包括權屬的變更和實際交付兩個方面并將股權的變

9、更登記視為權屬變更的基本內空和要求[5]。誠然就股權轉讓的全部過程而言一般情況下公司應當向股東更換權利證書變更股東名冊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實際交付了股權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不認可這種股權實際轉讓的有效性將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其實從法理的角度分析登記機關中有關公司資料的變更登記最多只是形式條件。當形式狀況與實質狀況不一致時通常應當以實質狀況為主以形式狀況服從于實質狀況。在這里我們之所以要強調實質狀

10、況的重要性是因為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作為出讓人的股東與作為受讓人的股東或非股東的其他人而不是公司。公司所進行的相應的變更登記只是起著輔助作用。只要符合股權轉讓的實質性要件的公司就有義務為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主管機關也有義務予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承認股權的私權屬性尊重并保護股東對其股權轉讓的自主性對公司的穩(wěn)定發(fā)展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股東對其股權已實質性轉讓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而得不到有效認可那么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相關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11、如股東會的表決如何計算公司利潤分配的范圍和比例如何確定股東之間的良好合作是有限責任公司穩(wěn)定發(fā)展的必要前提由股東自行決定其合作伙伴又是其良好合作的重要基礎因此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對股東之股權轉讓的自主性都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其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未經登記主管機關的登記并不能當然導致股東取得股權的無效因為這些股東在公司中行使有關權利所形成的結果幾乎是不可能因其權利的無效而加以改變的。例如由這些股東參與下對公司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效力是難以予以否認的。既

12、然未經登記不能當然導致股東取得股權的無效那么就沒有必要將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要件。必須指出的是新?公司法?通過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承認了股權轉讓在公司內部的有效性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即這一?內部有效的?股權轉讓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顯然?公司法?的這一規(guī)定將造成股權轉讓效力在公司內部與公司外部不一致的結果有可能造成公司司法判決結果自相矛盾的尷尬處境。例如A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B雖然沒經變更登記但如果發(fā)生股權轉讓糾紛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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