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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暨南大學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管理辦法暨南大學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管理辦法暨通暨通[2011]26號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科教用品免稅進口申報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強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后續(xù)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2007))以及關于實施《科教用品免稅規(guī)定》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guī)定》有關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3號)等
2、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暨南大學名義申請免稅進口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的用品。第三條學校進口免稅工作由分管校領導主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授權的進口免稅辦理和后續(xù)監(jiān)管的職能部門。第二章第二章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資格和范圍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資格和范圍第四條根據(jù)海關規(guī)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shù)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3、。第五條學校直屬的附屬醫(yī)院(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的教育或衛(wèi)生主管部門批準成立且達到三級甲等水平)為從事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進口批文。第十條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tǒng)一向海關申報免稅,申請單位有責任配合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向海關做好申報材料編寫和解釋工作。第十一條進口科教用品中列入商務部進口許可管理范圍的機電產品,學校需在國際招標網(wǎng)上申請登記,獲批準后到廣東省機電產品管理辦公室辦理領取進口許可證方可進口。第十二條免
4、稅與否的最終解釋權在海關,如不能免稅,申請單位需按海關要求交納關稅及增值稅等稅費。第十三條如因未提前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申請辦理免稅進口相關手續(xù),致使貨物滯留海關,該單位應承擔貨物滯留期間引起的滯報金、倉儲費等費用,并協(xié)助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補辦有關手續(xù)。第四章第四章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后續(xù)管理免稅進口科教用品的后續(xù)管理第十四條免稅進口科教用品到貨三個月或合同約定的時間(索賠期)內,申請單位應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做好驗收工作,若發(fā)現(xiàn)外觀包裝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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